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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復印須知
2019年06月01日       點擊數:     

 

一、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上述人員,如須復印病歷,請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到本院行政樓(A樓)四樓病案管理科辦理復印手續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三、病案管理科可以為申請人復印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請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病案管理科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印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六、病案管理科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申請后,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復印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我院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員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無錫市人民醫院病案復印專用章”。

七、復印的病歷資料,按照規定收取工一定的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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